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股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申请变更登记;向第三人转让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如不答复或过半数同意则可转让,否则由其他股东购买或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申请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流程固定,不可省略步骤,需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在公司章程有对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
其次,在公司章程没有对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如果是本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
那么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具体程序大致为:
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如果是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应当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此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如果其他股东在此期限内作出答复,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实行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不均等而对出让人不利,出让人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2、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另外,需注意的是,不论是股东把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还是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发生股权转让后,都应遵循以下二个程序:
1、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流程是固定的,不可更改的,缺少一步,股权转让的效果就不会达到,因此不要觉得流程过于繁琐就想省下几步,应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带全相关的证明材料,提前做好万全准备,当然前提是一定要知道具体的流程,万不可模棱两可。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严格,确保合法有效。首先,应遵守公司章程约定;其次,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股东间相互转让,需达成合意并签订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申请变更登记。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意见。若过半数同意,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不同意,可向第三人转让。转让后需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签发新证明并修改相关记录,申请变更登记。流程不可省略,务必明确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不可模糊处理,确保合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